今年2月1日零时20分,吴某华进入海口某单位宿舍楼一房间,入户**被害人梁某米**一张、房门钥匙一串。当日0时40分许,吴某华再次利用自制开锁工具及塑料卡片打开同栋宿舍楼的另一房间,入户**被害人郑某福和王某敏645元现金、一部平板电脑、三部手机,后被返家的郑某福及其他群众发现并控制住。郑某福报警后,民警到现场抓获吴某华。经鉴定,被盗的平板电脑价值667元,手机价值162元。 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意见,予以采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海口男子吴某华利用自制开锁工具及塑料卡片入户**他人财物,被民警现场抓获。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以**罪判处吴某华有期徒**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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